在國際投融資界,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簡稱BVI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百慕大群島(Bermuda Islands)以及庫克群島(Cook Islands)等離岸法域(Offshore Jurisdictions) 有著種種美麗的稱謂:風險投資的“軟猬寶甲”、曲線上市的“優美拐點”、兼收并蓄的“變臉之地”、合法節稅的“風水寶地。”這些原本名不見經傳的彈丸小島因作為國際資本運作中的一個核心環節——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的注冊地而于近來漸得盛名。 而這些美妙的稱謂更向我們展示了離岸公司在國際投融資中的神奇魅力。眾多的國際資本機構和民營企業(如裕興、亞信、新浪、網易、搜狐、金蝶、中芯國際、盛大以及最近的百度等著名民營企業)幾乎無一不是通過在離岸法域設立離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實現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 在離岸控股公司提供的平臺上,國際資本的投資需求與境內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實現了完美的結合,并產生出類似“聚變”的“高能物理反應”。離岸公司因此而竟成國際投融資商業實踐中的核心設計與通行之道。
離岸控股公司之所以成為國際投融資商業實踐中的核心設計與通行之道,其原因從法律角度而言,就在于其幫助國際資本實現了合理規避目標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和政策管制、隔離和避免目標企業的法律和經營風險以及降低資本運作成本等基本目標;從商業角度而言,則在于其為國際資本打造了進入(Access) 、運營(Operation) 直至退出(Exiting) 完滿的商業鏈條。其就如同撬起地球的那個巧妙的支點,國際資本借之激活并貫通了外商投資、境外上市、國際并購這資本運作三大領域(環節)。而所有這些都不能不歸功于離岸控股公司本身實現了控股公司的品性與離岸法域法律框架的特質二者的完美統一,這一獨有的特點與優點。
一、國際投融資中離岸控股公司的基本法律價值
控股公司作為企業在現代社會中大型化、集團化、國際化、經營結構多元化等趨勢演進下的產物,一直以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其眾說紛紜,其因此而被賦予了多樣化的解釋空間。中國大陸學者對控股公司的定義之一為: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能夠對其他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 然而,美國公司法學者Robert W. Hamilton將控股公司定義為“持有他公司大多數股票的公司,而控股公司除持有股份外,并不經營其他業務”。 德國學者R. Liefmann則將控股公司定義為:“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證券為基礎,發行本身的證券(股份、公司債)來進行證券代位的企業。”中國臺灣學者王文宇認為,控股公司,若以字面定義解釋為:“以控制他公司為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其主要任務為“股份之持有與管理指揮者”。本文采用王文宇所提供的關于控股公司的定義,該定義從廣度上符合目前控股公司的實際運作。該類公司的最大特點正在于其本身并不從事商業經營,而只在于對其子公司的控股與控制,進而實現合并報表。
離岸控股公司正是控股公司的一種,它具備控股公司一切基本特質。然而區別于一般控股公司的是,其注冊和設立地是離岸法域,因此其據以設立和運作的準據法是離岸法域的離岸公司法,據以運作的基礎性法律制度是離岸法域法律制度。而離岸法域離岸公司法規范及相關法律框架最大的特點就是自由和寬松,這就為離岸控股公司的生長提供了絕佳的空間。控股公司的優越性能與離岸法域法律框架的寬松特質的完美結合,使離岸控股公司具有了一般控股公司所沒有或很難充分發揮的法律功能和價值?;诖耍瑖H資本與民營企業對之趨之若騖實屬必然。
離岸控股公司所具有的法律功能和價值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投資。國際資本通過設立離岸控股公司,建立起境內目標企業(受控股公司/企業)與國際資本的隔離層,可以成功地規避境內目標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產業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如由境內目標企業的創始人/管理層與國際資本在離岸法域設立一離岸控股公司,由其再進行投資,可以規避一些國家或地區公司法對轉投資的限制,從而促進國際投資。如果境內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為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外商投資產業政策規定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行業,國際資本通過離岸控股公司在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企業,并通過合同形式與境內目標企業建立起關聯和控制關系,可以成功地規避該產業政策的限制,而實現投資目標。
而離岸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更是經常在國際投資活動中被用來有效地規避因直接投資而帶來的法律和經營風險。國際資本通過離岸控股公司的設計,即先設立離岸公司,再通過離岸公司到目標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進行投資、貿易以及并購等業務活動時,不僅可免受目標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的直接管轄,在目標企業出現法律和經營風險時,也可由作為獨立法人的離岸公司作為國際資本與目標企業的風險隔離層,而免使作為最終投資者的國際資本直接承擔該等風險。 在這個意義上,離岸公司成功地實現了國際資本法律選擇或法律規避的目的。
成立離岸控股公司還可以成功地統一調度外匯資金并由此管理境外投資所帶來的外匯風險。通過成立專職管理集團企業的內部多國貨幣匯兌風險的離岸控股公司,由集團企業的生產公司以其所在地貨幣開立發票給離岸控股公司,再由離岸控股公司以集團企業的銷售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貨幣開立發票給銷售公司,則可集中管理所有匯差及管理相關匯兌風險。
降低投資成本也是國際資本的重要考慮之一。由于幾乎所有離岸法域均不同程度地規定了離岸公司的所得稅、印花稅等眾多稅項的減免措施,其只須以極低的數額交納年費即可維持良好存續的狀態,其盈余由此幾乎可以無限制地保留。而對于作為離岸公司的設立者/股東的國際資本和境內民營企業的創始人或管理層而言,由于許多離岸公司法甚至規定對離岸公司全部免除資本收益(如紅利或股息)的稅收,這就大大降低了它們的投資成本。
第二,融資。投資只是國際資本運作的手段和開始,其目標和終結在于從目標企業獲得投資的巨大增值而后成功地套現退出。目標企業IPO上市融資無疑是實現該目標的最佳途徑,也是幾乎所有國際資本的最高和最終夢想。 此種設計的要點為:境內運營公司在境外某離岸法域注冊設立離岸公司,經資產重組(如離岸公司以收購方式間接取得境內運營公司核心資產的實際控制權)或股權置換(如離岸公司以購買增資或股權置換的方式取得境內運營公司的控股權)成為離岸控股公司,而后以該境外的離岸控股公司的名義將該境內運營公司的資產或股權的權益在境外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并上市。區別于以境內運營公司的名義在境外直接上市的模式,此種模式通常被稱為“間接上市”或“曲線上市”。
無疑,間接上市的主要動因是規避以境內企業名義在境內或境外直接上市的而適用境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種種管制以及與直接上市相關法令規定的較嚴格的實體和程序限制或不利條件。中國境內企業在境內直接上市發行股票或(可轉換)債券,不僅要面對較復雜和冗長的審批程序 、較高的上市門檻 和成本,而且,境內證券市場的單一性 、相對封閉性 (及其所導致的有限的資金供給能力)也難以充分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尤其是巨大的融資需求。 而中國境內企業到境外(如香港、美國或新加坡等地)直接上市發行股票或(可轉換)債券,由于擬上市企業為中國企業,擬上市地為境外證券市場,因此不僅需要符合該擬上市地的上市要求,也需要滿足國內大量的關于境外直接上市極其復雜而嚴格的條件,并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準(路條)。是否以及何時能上市遠非企業自己所能把握和控制,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而且,中國較嚴格的外匯管制也使得企業對境外直接上市所籌集的國際資本調配使用的自由空間較小,無法滿足企業靈活調度外匯資金的需要。即使國際資本所投資的境內目標企業上市之后,由于中國資本市場的不完善和相關法律的過度與不當管制,其資本調度和退出的自由亦受到相當限制。
而如果境內企業通過離岸控股公司的方式在境外間接上市,則可較安全、順利地實現上市融資的目的。境外證券(資本)市場的發達和多層次性可滿足不同類型的境內企業的融資需求。境內企業以離岸公司的形式到境外(如香港)證券交易所間接上市,其審核周期不僅遠小于內地,上市條件也具有靈活性。 其證券(資本)市場更是因向全球的投資者開放而可滿足企業融資的巨大需求,并提升企業的公司治理和運作水準。更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離岸法域普遍對離岸公司沒有外匯管制,外匯出入自由,因此企業通過離岸公司上市募集到的資金可以離岸公司的名義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開設全球性的銀行帳戶,這使得企業在外匯操作上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比如,企業可將境外資本所募集到的外匯資本先放在離岸控股公司,而后根據實際經營的需要在全球范圍內自主地決定其調配與使用(如逐次而非一次性地將在該外匯資金投入到境內企業中去)。
此外,融資的重要渠道還有借貸。由于離岸法域通常對借貸機構規定有優惠稅率,借貸機構的借貸利率因此通常較低,因此,企業向其借貸通常可降低借貸成本。而且,由于離岸法域金融市場相當發達,企業可以離岸公司的名義方便地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如抵押融資及票據貼現)向國際財團、銀行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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